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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限額?

幾乎是我今天看到最有趣的文章。MLB Trade Rumors 轉述了一篇報導,MLB.com 的 Barry M. Bloom 聲稱洋基因為已經達到自由球員限額,所以今年已經不能再簽任何的 A 級或 B 級自由球員。

Whoa,等等,什麼限額?義大利?

文章是這樣說的。根據現行(2011 年十二月 31 日到期)的 Basic Agreement,如果在某段休兵期間,共有 39 至 62 位 A 或 B 級自由球員,那任何球隊都不能簽下其中超過三位。洋基在這個休兵期已經簽下 CC Sabathia、A.J. Burnett 和 Mark Teixeira,所以已經滿額。

但是,文章繼續說到,根據一份非正式的統計,今年共有 63 位 A 級和 B 級自由球員(29 + 34),所以根據 Basic Agreement,『球團限額應予相應增加』。美國職棒大聯盟勞工關係執行副理 Rob Manfield 說,如果真是如此,那麼他們就會同意提高限額;他們並沒有這麼做。「如果〔洋基〕打算再簽一位 A 級球員,那他們就會閱讀條款後告訴我們,他們希望我們怎麼做。」根據 Manfield,洋基並沒有問。

好啦,事情解決了,到時候再說吧。

呃,如果這樣就結束,我就不會寫這篇了。

這篇文章出現於 MLB Trade Rumors 後,就像一般的論壇,總是會有一些無聊人士(像我這種的)跑去從頭檢查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結果有人發現一個問題 —

如果限額是三位 A/B 級球員,那為什麼巨人可以簽下 Jeremy Affeldt(B)、Bob Howry(A)、Randy Johnson(B)、Edgar Renteria(A)、和 Juan Uribe(B)?

Uh-oh。接著就是論壇大亂鬥了,大家爭先提出(然後被 OP,然後再 OP,你也知道的,爬文這種事情很難)自己的猜測,包括只有之前被提供仲裁的球員才計入限額(Renteria、Johnson 和 Uribe 沒有被提供)、或限額是 A、B 級各三個等等。

那到底是怎樣?本著追根究底的精神,我直接去球員工會網頁找到了  CBA Basic Agreement 的內容,是個 241 頁的 PDF 檔。啊,找到了,第二十條 B 章(Free Agency)5 節(Quota):

(5) Quota
    (a) Clubs shall be limited in the number of Type A and B Players, as defined below, they may subsequently sign to contracts. The number of signings permitted shall be related to the number of Players electing free agency under this Section B. If there are 14 or less such Players, no Club may sign more than one Type A or B Player.
If there are from 15 to 38 such Players, no Club may sign more than two Type A or B Players. If there are from 39 to 62 such Players, no Club may sign more than three Type A or B Players. If there are more than 62 such Players, the Club quotas shall be increased accordingly. There shall be no restrictions on the number of unranked Players that a Club may sign to contracts.

    (b) Irrespective of 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a) above, a Club shall be eligible to sign at least as many Type A and B Players as it may have lost through Players having become free agents under this Section at the close of the season just concluded.

第一段就是前面那篇文章的概念:若該休兵期成為自由球員的 A/B 級球員總共只有 14 位以下,則一支球隊只能簽一位;若有 15 至 38 位,則一支球隊最多簽兩位;39 至 62 位時可簽最多三位。若多於 62 位「此類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 A 或 B 級球員),則限額相應增加。沒有等級的球員要簽幾個都行。

第二段的規定比較麻煩。因為球團在簽下自由球員時也可能失去(被別人簽走)自由球員,所以這邊規定任何球隊可以「與前段無關地」『簽下與成為自由球員而失去之數量相等之 A 或 B 級球員』。也就是說,假設今年每隊最多可有兩位球員限額,如果某隊失去了三個 A/B 級自由球員,某隊最多可以簽下五位 A/B 級自由球員。以洋基為例,他們在 Sabathia、Burnett 和 Teixeira 之外也簽了 Andy Pettitte 和 Damaso Marte(都是 A 級),但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洋基因自由球員而失去的 A/B 級球員,所以可以重新簽回而不影響限額。

那巨人哪?嗯,巨人沒有失去任何有等級的自由球員,所以這個沒解決問題。還有什麼可能?有的,Juan Uribe 簽的是小聯盟約。根據 Basic Agreement,「球隊(Club)」的定義包括大聯盟球隊與小聯盟球隊,所以他可能不算。砍掉一個,還有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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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棒球 標籤:
  1. ako
    01/02/2009 於 04:51

    會不會是簽八個人代表的是, 無論本隊A,B自由球員有沒有被簽走或是續約, 最多就是八個?

  2. 01/02/2009 於 12:02

    不好意思,有點看不懂 ako 的邏輯,每年的限額和球隊本身失去幾個 type a/b 球員並無直接關係,條文裡面既已規定的規章,不可能輕易做更動。

    我的直覺是 Bloom 根本就搞錯了,限額從三位變八位真的太超過,如果不要把 Bloom 那段話考慮進去,Giants 簽五位(也就是限額增加兩位)似乎還算說得過去,然後 NYY 現在只從市場上簽了三位 type a,至少還可以簽下兩位 type a/b 球員,這是我的推論。

    很久沒把那個 PDF 檔拿出來翻了,都不知道被塞在電腦的哪個位置 囧,上次翻的時候是因為費古洛(還是不會拼),我想 Anakin 大是這方面的能手,如果他有看到應該很樂於幫你解答。

  3. 01/02/2009 於 19:04

    對,因為球隊在球員成為自由球員時,就已經失去了這些球員,所以可以視為他們的 quota 就已經增加了。

    我是覺得 Bloom 可能跟很多人一樣,認為 63 人指的是今年有 63 人投身自由球員市場。但是我個人認為(也有滿多人認為)條文指的是有「63 位 A 與 B 級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今年共有超過一百位自由球員,或許這是他推論出八人這個數字的依據。

    以現在我看到的說法,這種事情好像沒有前例,所以除非大聯盟官方,或者了解這些條文實際運作方式的人出來解釋,大概是不會有解答。

    唉,往好處想,我真是走對行了,去念法律系之類的我大概會被搞死,這什麼鬼。

  4. 02/02/2009 於 14:39

    Bloom在這篇的說法是今年有216名6-year FA申請FA, 這還不算non-tender的人數(不曉得有沒有算沒有提出申請的FA). 他改以這個不論有沒有Type A/B的總FA人數來推出一隊8名的上限. 不過如果照每24人增加一個名額的方式來計算, 207~230個FA的上限應該是10名才對. 所以或許名額增加的公式不是這樣計算的.

    條文上是解釋得通, 不過如果照這個算法, 那幾乎沒有球隊有機會達到這個上限. 今年的FA或許特別多, 但往年應該也有上百個球員申請成FA才對, 一支球隊簽到5個Type A/B就很多了. 這個限制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5. 04/02/2009 於 02:07

    從 Todd 老弟那尋來此處 🙂

    這問題在我家簽下 Big Ugly… I mean Big Unit 之後仍傳出對 Manny Ramirez 有興趣(前者非 type A/B player,後者是 type A player),我就在想有沒可能所謂的限制名額是只針對 type A player?

    不過這好像跟 CBA 條文不符就是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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